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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南宁横州市法院成功促成一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解,被告人廖某某、黄某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80.57公斤被依法判处刑罚,两人自愿放流鱼类,并在横州市县级以上媒体发表赔偿道歉声明。此举有效修复郁江横州市受损的河段水生生物资源,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放流鱼苗现场
横州市的廖某某、黄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80.57公斤,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被依法判处刑罚。经横州市法院调解,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横州市检察院与二人达成和解,由其二人承担修复受损的河段水生生物资源的责任,同时在横州市县级以上媒体发表赔偿道歉声明。
执法人员和被告人一起放流鱼苗
2月17日,横州市法院、检察院、农业农村局人员前往横州市平马镇马兰村马兰码头郁江段,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廖某某、黄某一起放流成鱼241.71公斤,放流幼鱼131535尾,修复受损的郁江横州市相关河段水生生物资源。廖某某、黄某自愿放流鱼类,并在横州市县级以上媒体发表赔偿道歉声明。
来源:南宁晚报·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郑芳 通讯员 刘栩洁(横州法院供图)
编辑:刘晓婧
责编:王小欢
编审:罗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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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非法捕捞